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资源规划局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各区(县)、开发区林业部门,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1月29日

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我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委托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执法单位依法查处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等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而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公平合理、教育先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按照公布的裁量基准执行,审慎行使裁量权。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行政处罚按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六个阶次。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

(四)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八)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被处罚后两年(含)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涉及侵占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三)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四)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以暴力或其他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七)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致使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八)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条 执法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不同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单位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采取下列行为措施:

(一)行政违法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或社会影响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

(二)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实施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

第十二条 执法单位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准确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就当事人是否具备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提供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 执法单位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等执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并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对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应当采取责任考核、报告备案、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抽查或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由具体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主动、及时纠正,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裁量基准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或危害程度明显不符的,应当认定为行使裁量权适用不当。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裁量基准中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资源规划和林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有关裁量基准的规定,所称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耕地”等地类,应当以违法用地发生前一年度的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进行认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足、不满、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

附件.西安市资源规划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自然资源类、城乡规划类、林业管理类).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