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资源规划各分局,各县资源规划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陕西省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3〕9号)关于“交地即交证”相关要求,制定《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30日

(联系人:赵岩 联系电话:86786051)


进一步优化“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根据省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陕西省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陕自然资登发〔2023〕9号)文件,在前期开展“交地即交证”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西安市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将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进一步优化流程,推进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均须纳入“交地即交证”改革范围。

(二)以有偿划拨、出让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条件下,应全部纳入“交地即交证”改革范围。

三、办事流程

(一)划拨土地“交地即交证”办事流程

1.用地单位以无偿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申请用地时须一并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用地单位以有偿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申请“交地即交证”的,在申请不动产登记前应缴纳有偿使用费用及相关税费。

2.各供地部门(单位)在供地前须委托测绘机构先行开展不动产地籍调查,委托中应明确申请用地主体。

3.受委托的测绘机构根据宗地规划条件、开发强度指标、宗地四至及接边等情况,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技术标准开展调查并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申请用地主体为报告的使用权人。

4.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经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各分县局权籍调查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可用于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再重复开展调查。

5.市、县资源规划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发放审批土地件,并签订划拨决定书。

6.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用地单位持审批土地件、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等资料,于约定交地日4个工作日前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7.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4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8.各供地部门(单位)会同属地不动产登记大厅共同发放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

(二)出让土地“交地即交证”办事流程

1.各供地部门(单位)在供地前委托测绘机构先行现状定界测量,发布招拍挂公告。

2.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通知书。

3.市、县资源规划部门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发放审批土地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

4.鼓励用地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时,一并申请“交地即交证”。

5.用地单位委托测绘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并于约定交地日的4个工作日前,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按照不动产属地管理原则,向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50%以上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预登记,发放预登记证明。预登记证明仅作为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审批业务和相关部门办理建审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预登记具体要求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资源发〔2022〕223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6.测绘机构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开展调查,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并于约定交地日的7个工作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向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各分县局权籍调查管理部门申请《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审核。

7.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各分县局权籍调查管理部门受理《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审核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告审核、数据入库。

8.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4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9.各供地部门(单位)会同属地不动产登记大厅共同发放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

四、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牵头协调“交地即交证”相关处室、单位,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交地即交证”落实到位。依据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和“一件事一次办”工作要求,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压缩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划拨费用、相关税费等时限。

(二)用地单位是“交地即交证”的责任主体,对于无偿划拨取得土地的,须办理“交地即交证”,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的,可书面提出“交地即交证”申请,积极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及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

(三)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分县局应委托测绘机构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配合不动产权籍调查部门审核《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代表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发放审批土地件,并签订划拨决定书,一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以有偿方式供地、土地使用人申请“交地即交证”的,及时将用地单位申请送达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

市土地储备中心、各分县局在供地前积极宣传“交地即交证”政策,供地后做好交地准备工作,制作交地确认书,会同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开展“交地即交证”。

(四)不动产测绘机构应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积极做好权籍调查技术支撑工作。

(五)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各分县局权籍调查管理部门做好权籍调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测绘机构进行项目衔接取号,对测绘机构出具的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入库,并将入库后的成果电子数据从权籍系统数据库推送给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

(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各分县局登记部门核实、对接宗地入库信息情况。根据用地单位“交地即交证”申请和不动产登记申请,及时办结首次登记。出具不动产登记费缴费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预登记证明。

(七)局信息中心和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做好“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流程联通,保证权籍系统和登记系统数据的同步性、一致性、完整性。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

“交地即交证”是省市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是压缩用地单位办理其他审批事项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确保好政策落到实处。

2.尽职履职

各相关处室、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结合该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及时化解工作中的问题。对于“交地即交证”业务申请,应优先办、加快办,及时办结相关业务,不得推诿扯皮、超时限办理。

3.信息上报

建立联系机制,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不动产权籍调查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不动产档案信息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及各分县局供地、权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指定专人并上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各相关单位、部门于每月28日前上报“交地即交证”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该实施方案(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交地即交证”改革工作总结.docx

          2.“交地即交证”业务流程图.docx

          3.“交地即交证”相关业务联系人.docx

          4.公司(单位)关于“交地即交证”的申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