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


签发人:冯 涛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复函



市致公:

你们提出的关于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启动地上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中明确:“协同地上地下空间:提出地下空间和重要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的重点区域,处理好地上与地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控制线的关系。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规模、重点区域、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的管控要求。”依据《西安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指引(试行版)》中明确“(八)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功能和布局、明确各类地下空间控制要求。”目前我局正在同步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西安市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市政办发〔2020〕33号)提出:“3.落实新建建筑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场,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和在车位附近敷设低压线缆及安装电缆分线箱;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1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预留总车位数量30%的配电容量。”自方案出台至今,在我局核发的约650个规划条件书中,均对充电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安装进行相应约定,保障满足居民的充电需求。

二、关于“提高地上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社会主导化率”的建议

为统筹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西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办发〔2014〕10号)和城市“中优”战略,西安市人民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2号),明确“(四)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建设运营投资。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思路,拓宽私营企业、民营资本进入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及运营的渠道和途径,引导社会资本以PPP等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建设。(七)结建地下空间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面积免缴城市配套费。单建地下空间全部用于公共停车场、人防、防灾等公共用途的,免缴城市配套费。”为社会资本参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提供了支持和优化政策。

三、关于“加强完善地上公共绿地、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出让金标准、产权登记及投融资机制等方面”的建议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安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8〕2号),“(一)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的地下空间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单建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经营性地下空间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二)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价格。结建地下空间连同地上建筑整体确定土地出让金,不单独核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单建地下空间用地出让的,应经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地价评估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开发收益、成本等。地下三层(含三层)以下部分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地下公共停车场用地(含按规定比例配建的经营性附属设施)出让的,按市场评估价减半收取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金。(三)地下空间使用权登记。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登记办法按照地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法及程序执行。地下空间使用权在不违反地下建筑规定的用途、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出租、转让和抵押。(四)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对财政资金或国有公司以及PPP模式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无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以通过公共招拍挂、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停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西安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出让价格、使用权登记及投融资等方面均给予了明确指导和要求。

在我局正在编制的《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编制中)》中,明确“坚持因地制宜的分区发展策略,结合城市区位、交通、用地功能等条件特点采取不同的地下空间发展策略。在保证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合理确定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城市中心、次中心、市、区级商业中心、轨道站点周边地区等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鼓励建设区。”通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专章,对地下空间分区利用、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和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等均制定了标准和依据。

最后,感谢贵单位对西安城市规划建设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贵单位持续关注与关心我们的工作。促进西安市自然资源事业的发展,为谱写西安市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