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B

签发人:冯 涛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5号建议的复函


俞红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优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落实乡村振兴要求

市资源规划局注重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规划等编制工作,立足西安国土空间特色,通过底线把控、问题导向、战略引导,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空间保障和空间约束,推动农业绿色高效、农村品质宜居、农民生活富裕,落实乡村振兴。

一是加快推进村庄分类工作。在省级、市级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编制基础上,通过正面总结经验、反面总结问题,在国家五大类基础上,结合西安实际,进一步细化村庄分类标准,形成五类九型,将集聚提升类细化为农业专业型、旅游服务型、商贸

公服型、工业专业型,特色保护类细化为名录保护型、文化资源保护型、自然资源保护型,城郊融合类细化为农村社区型和城市社区型。通过对城镇开发边界外行政村进行充分深入调研,摸清村庄基本情况,从市级层面统筹分析、完善优化村庄类型,做好村庄发展方向的分类指引。

二是正在编制《西安市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细则及成果规范》,指导区县在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过程中,针对不同类型村庄,在发展目标、农村居民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配套设施规划等方面提出分类编制指引,因地制宜突出地域特色。已制定印发的《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用性村庄规划的审查要点》《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文件,为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了思路性、方向性、技术性引导。

三是在村庄规划中优化用地布局。统筹规划村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合理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按农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业、养殖业等形成产业用地一览表,并将产业用地管控要求纳入图则,做好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落地规划保障。目前,已完成4个省级、14个市级、33个区县级村庄规划试点编制,正在开展20个市级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开展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做好引领示范。

二、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登记工作

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主要依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或确权文件进行登记。经营权的流转依据农业农村部门相关产业规划和乡村振兴政策进行流转和备案登记,资本化运作应符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变三化”和乡村振兴政策。

目前,国家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三年部署正在全面推进当中,前期试点工作已在我省逐步推开,我市阎良区被确定为试点单位。待试点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和省厅统一部署,我市将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支撑。

三、加快处理农村集体经菅性建设用地遗留问题

针对发现的农村地区非法占地行为,我局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类别及是否符合规划情况分别给予拆除并处罚款或没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决定的,不仅要求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且要求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将土地交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决定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同时,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已在部分省、市开展农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分类处置的试点工作。下一步,我局将依据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历史遗留违建问题整改工作。

四、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我局按照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工作思路,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和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登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目前,根据国家和省厅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文件要求,一是摸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底数。根据西安市“三调”集体建设用地的统计,西安市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空间较大,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比不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一定潜力,通过充分的发掘利用,可以为西安市乡村振兴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同时结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零散建设用地进行归并整理,将闲置低效的农村宅基地、基础设施用地进行腾挪腾退,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后备资源,依据规划确定的经营性用途入市,合理开发利用。

二是待《自然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和省厅部署要求,审慎稳妥推进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