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2019年11月11日)CB

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1、不动产权利人:康磊

不动产坐落: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22号3-20502室

不动产证号:1100114024-13-1-3-20502~0

声明编号:2019CB补0197

2、不动产权利人:梁高波

不动产坐落: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69号8幢11103室

不动产证号:1150110019-4-1-8-11103~2

声明编号:2019CB补0198

3、不动产权利人:陕西省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

不动产坐落: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7幢1204室

不动产证号:11251080021-7-1-7-1204~0

声明编号:2019CB补0199

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