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因不动产权利人保管不善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声明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1、不动产权利人:高鹏
不动产坐落: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3号13幢11103室
房产证号:陕(2023)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630447号
声明编号:2024-GX028
2、不动产权利人:高建民
不动产坐落:西安市莲湖区西斜路3号13幢10901室
房产证号:陕(2023)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628416号
声明编号:2024-GX029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