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访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 王守智
作者:周怀龙
近日,《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正式发布,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是什么?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首部专门规章,健全机构、完善网络、规范行为、保护设施
记者: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王守智:地质环境监测是获取地质环境变化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专业性工作。为保护地质环境,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逐步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基本形成了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成的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了地质灾害、地下水、矿山地质环境等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监测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不健全,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行为不规范,监测设施保护不力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在总结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继200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以来地质环境管理领域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出台《办法》主要有4个目的:一是完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法律体系,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二是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三是加强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地质环境监测能力;四是提高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辅助政府科学决策和职能履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记者:《办法》的研究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则?
王守智:《办法》的研究制定遵循了以下三条原则: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扩大管理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不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坚持合理性原则,对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等事项,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三是坚持可操作性原则,对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公布和资料报送等主要环节中,违反《办法》所规定事项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是什么?
王守智:《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办法》适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监测等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国土资源部门是管理主体,承担七方面责任
记者:《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王守智:《办法》规定了地质环境监测的目的依据、定义、原则、主体、要求、组织实施、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共33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的目的和依据;地质环境监测的定义和《办法》的适用范围;地质环境监测的原则、主体和主管部门;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编制主体层级划分、内容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等内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分工以及上下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之间的关系;关于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有关能力要求和技术要求;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组成要素和建设标准;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或者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及预警预报的有关程序;地质环境监测资料逐级报送制度及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服务制度等。
记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王守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地质环境监测的管理主体,主要承担以下七个方面的责任,即组织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保障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经费投入;组织建设地质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和地质环境预警预报制度;组织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对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编制和实施、地质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地质环境监测设施保护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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