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里的自种林木,未经许可砍伐也属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6日、27日,原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罗某等人将自己承包地内种植的105株杨树采伐后出售。采伐地点位于山西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后原某某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五年生红豆杉树苗、华山松树苗共计58株。原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原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证的前提下任意采伐保护区内的重点公益林,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对原某某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案发现场原地补植58株苗木基础上,继续补植林木152株,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木不仅对所有者具有财产属性,而且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等多种生态价值和社会功能。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我国严格限制林木采伐,将采伐林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行林木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公民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砍伐自己所承包、栽植的树木,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补植复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被告人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林木,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既有效打击了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又弥补了因犯罪造成的森林资源毁坏后果。该案向社会警示,即使砍伐自己所种植林木,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