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
按照《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精神,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我局制定了《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林业局
2024年4月16日
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23〕45号)《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市办字〔2023〕19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权流转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流转后的林地要严格依法依规合理开发利用。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林权流转的优先受让权。鼓励农民通过依法流转组建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集体林权流转交易活动必须依据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流转方式与期限
第六条 林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第七条 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八条 公益林在不改变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方式进行流转,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
第九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鼓励积极推广和引导当事人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编号:GF-2020-2603)。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三章 流转程序
第十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成员代表)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农民个人产权须是本人自愿并征得权属共有人同意后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林权变更、转移登记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章 林权流转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全面履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或者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及相关交易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发生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并办理了林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其流转行为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新制定的有关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政策规定不相符的,应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