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和集体林权依法依规阳光交易,按照市委、市政府《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要求我局研究制定集体林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陕农发〔2020〕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的通知》(市办字〔2023〕19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林改发〔2020〕47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63号)、《自然资源保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等。
三、起草目的
起草《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是为了着力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林区经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督管理,依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权有序流转,开展阳光交易,保障生态安全。
四、起草过程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西安城乡融合要素交易市场组建方案》,研究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方面规范性文件,我们经过查阅借鉴外省市相关政策制度,认真梳理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起草了《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2023年12月22日—2024年1月20日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公示期间未收集到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024年1月8日,我局向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区县林业部门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条,采纳意见7条。
2024年1月23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省林业行业3位专家,对《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讨论稿)的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安全性等社会风险方面进行评估论证。经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11条,采纳意见建议11条,形成《西安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送审稿)。在此基础上,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4月16日,分别通过了公平竞争性审查、合法合规性审查后,于2024年4月16日,由市司法局审查登记备案,现予以依法公开。
五、主要内容与试行要求
《管理办法》共五章19条。由总则、流转方式与期限、流转程序、林权流转服务、附则五部分构成,分别对林权流转的原则、方式方法、程序、权益保障措施以及本办法适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因地施策,执行中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