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和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审定《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市资源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市局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机关党委、信息中心,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市资源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包括市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政策法规处、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机关党委、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进。

局公开办的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筹主动公开信息的发布;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核;统筹指导市资源规划局门户网站、新媒体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部门定期进行督查。

(三)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宜。

(四)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维护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予以资金保障。

(五)机关党委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落实工作;统筹党务公开信息的发布。

(六)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承担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升级改造和安全保障,负责信息发布和更新的技术培训,制作信息发布量年度报告。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根据《条例》规定和本单位职能,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有关自然资源统计信息;

(四)本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

(七)资源规划(林业)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办理程序、办理时间、地点等;

(八)挂牌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

(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与自然资源(林业)管理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职能;

(十一)干部任免和公务员考试录用、选调和遴选情况;

(十二)本机关制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密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由市资源规划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市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根据内容和需要,可同时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局门户网站;

(二)市资源规划政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

(三)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

(四)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

(五)电子屏幕、触摸屏,建设项目现场公示公告牌,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或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办处室或单位研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

(二)市局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三)主办处室或单位负责将已审定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条例》规定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市资源规划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接办分离”的原则办理:

(一)市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受理、转办分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申请材料、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的保存;提醒、督办主办处室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

(二)主办处室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并按程序送审;

(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通过审签后,属于市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制作的,加盖“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进行答复;属于各分(县)局制作的,加盖“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序号)”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  本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由主办处室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起草延期答复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局办公室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其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申请提交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登记受理;

(二)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过于繁杂或者涉及多个主办单位的,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作出更改。

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市局办公室登记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认真研究申请事项,科学提出拟办意见,于2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局领导审签,并同步转送主办处室或单位:

(一)属于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转送制作该信息产生处室或单位;

(二)政府信息由多个处室或单位产生的,转送信息产生的牵头处室或单位;

(三)难以确定政府信息产生主体时,由市局公开办指定牵头处室或单位。

第十八条  主办处室或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统一格式起草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市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承办的相关文书按程序,送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审核,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盖章;各分(县)局承办的相关文书按程序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盖章,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主办处室或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签发的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和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照以下类型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相应渠道办理;

(五)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九)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疑难、复杂、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处室或单位可报请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中存在下列情况,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多次提出申请的,主办单位可以不作重复答复,但需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二)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

(三)对于多个申请人同时就同一事项提出多份申请的,可以合并答复,并将告知书等相关文书分别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主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主办处室或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或单位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材料。申请人查阅时,主办处室或单位应全程监督并提供服务。申请人如需对查阅材料进行复制、摘录、拍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书、登记回执、转办单等,需加盖“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市局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获取和产生的相关资料,并定期移送市局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资源规划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答复和应诉主办处室或单位。

因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由主办处室或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

因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方式不服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由局公开办办理答复和应诉。但是,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或未履行答复义务的,由主办处室或单位办理答复和应诉。

第二十九条  主办处室或单位起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答复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并收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后,经市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办公室审核后,在法定时限内报送答复书、答辩状等相关材料。

行政诉讼应诉单位应当确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应诉,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应诉和办理有关协调联络事宜。

第三十条  市局各分(县)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部门)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局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资源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局各分(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篡改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履职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依据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