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落实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组织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局政府信息;

(三)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监察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进行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处室,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审查按照“谁产生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产生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审。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 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制度、年报、目录、政务动态;

(二) 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三)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或实施细则等;

(四) 市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办事指南;干部任免情况;市局和县局、分局的管理分工等。

(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土地供应计划主要内容;

(六)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土地登记结果、矿业权审批结果主要内容以及矿产压覆证明主要内容;

(八)部、省、市国土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典型违法用地案件处理结果;

(九)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十)其他经批准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各类突发应急事项、统计报告、调查访谈、经举报人同意的举报反映问题回复等。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与行政审批、执法等管理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确定其性质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新,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是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二)国土资源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三)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四)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如政务公开栏、计算机触摸屏、大屏幕、语音查询系统、资料索取和查阅点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宣传手册、办事指南、办事大厅、听证会等。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本身有明确生成时间的,以该时间为信息生成的时间;本身没有明确生成时间的,以最后签发的时间为政府信息生成时间。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市国土资源局发文稿纸设置公开与保密审核栏,拟产生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列为审签文件内容之一,由发文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报审核、审定。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市国土局保密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产生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产生处室或者直属单位收集、整理、检查、校对,依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研究提出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会审后报局领导审定。

(三)各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将审定的主动公开信息送局信息中心在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详细列举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地址;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需要该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提出办理意见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后,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自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需要转交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的,应当于本处室或直属单位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当于剩余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已经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市国土资源局掌握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延长答复或者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管理,组织人事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的,由局监察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有关内容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3月20日

附件:     

1.《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不属于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

5.《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发文稿纸



相关附件:

附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