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复函

王宇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高层住宅“担架电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6.4.2条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该规范施行后,新建住宅建筑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执行。在施工图审查图案中对电梯的设置进行严格核查。

在2017年施行的《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我市严格落实以上措施,在新建住宅建筑中按照要求配置担架电梯。

二、目前我市正在进行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工作,此项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申请加装电梯的老旧住宅建筑,对城市规划无重大影响,不影响建筑建构安全的前提下,资源规划各分局鼓励业主申请加装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考虑到我市财政对于每部电梯有部分补贴,其余为业主自筹资金。同时考虑到每一栋老旧住宅建筑加装电梯的限制性因素,如: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建筑平面、消防车道等均不同,不是所有的建筑都适合加装担架电梯,所以在老旧小区综合改造过程中不应强制要求加装担架电梯。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建设的关心。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