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复函

类别:A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签发人:邹林
市资源函〔2024〕101号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号建议的复函

陶永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新形势下民营中小企业用地问题的建议》(第14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排专项指标建设中小企业园的建议

近年来,市政府坚持把发展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实施工业强市战略,锚定打造国家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基地,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局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31号)要求,强化工业用地保障。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保工业用地占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比重不少于20%。全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确保不低于1/3公开出让土地用于工业项目。会同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围绕全市产业片区规划,系统谋划工业园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在园区开发模式、功能设计、产业政策、要素利用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发展路径,明确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主导产业定位,促进产业集聚、互补、错位发展。各区县、开发区结合区域实际,在规划的工业集聚区范围内规划建设中小企业园,推动中小企业入园生产、规范发展。

二、关于推行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建议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各区县、开发区在招商阶段可与企业充分沟通,明确工业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长期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弹性年期出让不超过30年。通过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工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三、关于标准厂房分割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议

从省市文件规定来看,允许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21号)明确:“允许标准化厂房在满足独立使用的前提下,按幢、层等权属界线封闭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分割转让。”《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6号)明确:“制定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管理办法,标准厂房分割必须用于工业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支持工业标准厂房开展产权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市资源规划局相关分县局也在积极探索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程序,将其做为营商环境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

四、关于工业企业土地遗留问题的建议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已建成且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用地遗留问题,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河道管理范围线、城市绿线,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未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前提下,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要求,土地或房屋等没有司法纠纷,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完善用地手续,妥善帮助工业企业解难纾困卸下历史“包袱”,我局将加强相关业务指导。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历史遗留难题,完善政策举措,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民营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继续关注指导我们的工作!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