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详见附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11月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西安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D座203室。

公告编号:2023-GJ004

附表.xlsx

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