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函〔20×××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业用地有效供给,切实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全面提升工业用地配置效率,优化升级我市工业用地供给制度,促进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制了《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按照《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可采取邮寄、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0821日至2020920日。

通讯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1号楼。

    编:710007

电子邮箱:xnrpbkflyc@163.com

    话:029-86786990

    真:029-86787002

 

附件:《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825


 

附件

 

关于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扩大工业用地有效供给,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提升工业用地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土地供给制度改革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着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动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

区分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发展特点,灵活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以及使用标准厂房等方式,实行差别化供地,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满足不同工业项目用地需求。

(一)全面推行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出让年期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确定。具体出让年期和供地方式,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项目确定。短期出让土地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人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续期出让给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出让年限和续期年限总和不超过30年。

(二)鼓励工业用地租赁使用。依法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首次租赁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租赁年期一般为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供应方案需明确续租或转出让的条件。租赁土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申请续租。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评估,达到约定条件的,采取协议方式续期租赁给原土地使用者,每次续期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按原用途申请协议出让续期使用,租赁与出让年期之和原则上不超过30年。

(三)积极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供小微企业或需孵化的工业项目租赁使用。标准厂房用地采取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依据产业发展要求,对标准厂房建成后的租赁使用提出监管要求。对于用地面积低于20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解决生产场所。

二、完善工业用地供地价格体系

(四)合理确定出让(租赁)起始价。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的,出让(租赁)起始价根据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市场评估价格进行修正后确定,修正系数为弹性出让年期、租赁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比值。即:起始价=弹性出让年期(租赁期)÷50×市场评估价(出让50年)。租赁年期在5年以下(含5年)的,须一次性缴纳土地租金。租赁年期在5年以上的,须一次性缴纳不少于5年土地租金作为首笔价款。

(五)实行鼓励类工业项目地价扶持。对于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以及其它具有龙头带动性或战略引领性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按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与土地取得成本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三、强化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和明晰不动产权利

(六)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和抵押。出让工业用地(含标准厂房用地)依法转让的,须达到约定条件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受让单位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按照园区产业用地管理相关要求进行投资建设。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租赁性质、年期和租金缴付情况,其相应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抵押,但不得转让、转租。

(七)规范工业用地到期收回。出让或租赁的工业用地到期后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续期的,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收回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评估价格研究确定。

四、实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服务与管理

(八)推进工业项目进园区发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今后新建工业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园进区,在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充分发挥新产业聚合引领作用。支持企业“退城入园”,“退城入园”企业原厂址土地交由政府收购储备的,可采取协议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为原工业企业重新在工业园区安排工业用地。

(九)推行工业项目综合评估机制。市工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工业项目综合评估标准,明确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能耗标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综合评估标准和评价考核办法。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实际情况,细化制定不低于国家、省、市工业项目控制指标的区域标准,并对拟落地的工业项目进行评估,充分论证项目投资和发展前景,就用地标准、供地方式和使用年限等出具明确的意见。净用地面积超过150亩的工业用地和净用地面积超过100亩的仓储用地,须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项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选址、规划和供地的依据。

(十)规范工业用地出让管理。各区、开发区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工业项目综合评估评审情况确定项目选址、核提规划指标、编制工业用地出让(租赁)方案。出让(租赁)方案经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能耗标准、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用地标准,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纳入《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与土地出让(租赁)文件一并对外公示。

(十一)实施工业项目供地“双合同”管理。工业用地项目成交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先与受让单位签订《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资源规划部门再与受让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工业用地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工业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工业项目投产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履约协议书约定,及时对项目组织评价验收,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须责令用地单位按照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限期整改(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整改不到位的,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资源规划部门按规定解除《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收回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评估价格研究确定。

市投资部门要会同工信、发改、财政、招商、资源规划等部门每年对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约协议书监管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执行不到位的,责令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

五、强化存量工业用地盘活利用

(十二)鼓励存量工业用地节地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地下建筑面积,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新增的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老旧厂房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过渡期政策。

(十三)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鼓励工业企业延长产业链,拓展生产性服务功能,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可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适当增加研发设计等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

(十四)鼓励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经资源规划部门论证同意,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可以分割转让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采取收回储备的方式,按照规划重新安排利用的,可以按照《西安市工业企业旧厂区改造利用实施办法》(市政发〔201914号)和《关于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市的实施意见》(市字〔20201号)文件,以土地储备收益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